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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组织处置阶段,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学院工作部署实施。
1.初步认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将支委会在上阶段中初步认定的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名单上报组宣部(一周之内)。之后,召开支委会,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
不合格党员认定:
⑴上阶段中未予确认党员:a查找到的长期失联党员,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映的,暂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b查找到的长期失联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
⑵经调查核实存有问题的党员。
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为不合格者。
⑷存在《河北省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实施方案中附件1)情形之一者。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时,要报组宣部,组宣部派人参加。
3.学院党委预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处置意见填入《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实施方案中附件6)报组宣部,学院党委进行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时间报组宣部,学院党委派人参加),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
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原则上按照发展党员的党员大会有关规定执行,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学院党委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学院党委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6.宣布处置结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10月30日前将《虽保持联系但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摸查表》(实施方案中附件4)、《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实施方案中附件6)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组宣部孙景君。
学院党委组宣部
2015年10月16日